相关问题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3. 试点地区一公司接受美国一家广告公司的广告设计服务,美国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该公司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注释》的规定: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该公司即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