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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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税务问题解答
Q2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如何认定?申办程序及所需材料是什么?
A2 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9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9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9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Q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怎样年检?
A3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
(一)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四)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
四.关于发票
Q1 如何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A1 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Q2 如何领购发票的,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A2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4.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人必须带好税控IC卡。
5.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Q3 发票的保管,使用和其他规定
A3 1.发票的保管
专人保管原则: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
专柜存放原则:统一发票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保险箱存放。
定期保存原则:作废发票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使用
加盖印章原则:发票联、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自用原则: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
分别使用原则: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
顺号使用原则:应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原则。
3.发票年检
(1)年检对象:凡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和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并领购和印制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年检内容:对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管理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票购用印制簿》编号、纳税人经济性质、纳税人工商登记号、纳税人经营范围、纳税人的地址、电话、用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发票专用章、发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准予印制购用票种、数量等,进行核对,是否与实际发生了变更。
(3)经年检合格后,应加盖“查验章”。
4.发票管理的其它规定
(1)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发票内容还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销货方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号。
(2)发票的基本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3)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时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之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国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坏。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开声明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税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五.关于出口退税
Q1 什么样的企业必须办理退(免)税认定。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A2 以下企业必须办理退(免)税认定: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备案登记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一)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按规定需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市财税三分局办理认定手续,三分局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完毕后,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上述《联系单》、《认定表》均可在上海财税网站进行下载,网址:www.csj.sh.gov.cn)。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银行基本账号号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Q2 怎样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A2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后,按照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要求,凭有关退(免)税凭证定期向主管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它是税务部门据以审核、批准并办理退(免)税的依据。目前本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电脑报盘申报,一种是手工申报。出口企业应在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
(一)申请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1.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对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列举的有关凭证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提供的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为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还应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4.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援外出口企业,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以及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等。
5.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的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中标企业还须提供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填写的、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