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