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2-19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有关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其中,税种、减免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即征即退文书,其中,税种、即征即退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的,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2012年1月19日起,输入增值税减、免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
附件: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