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争取合理权益
0000-00-002011年按沪国税所〔2011〕3号文规定,2010年度亏损额超过500万元,须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亏损鉴证报告。我公司受某外资保险公司客户委托代理该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们认真仔细地核对每一纳税调整事项,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客户在之前自行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将一笔已办理过"非贸出证"的境外咨询费800多万元作了纳税调增处理。我们认为该笔已办理过"非贸出证"的境外咨询费是符合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不必作纳税调整。秉承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理念,我们专门查阅了相关税收法规并咨询了税务部门相关专业人士,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我们积极地为客户与其所属的市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使客户可用于弥补的亏损额增加了800多万元,为客户争取了合理的权益。客户对于我们的工作也表示了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