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某大型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税务风险指导
0000-00-00按沪国税所〔2011〕3号文规定,年度亏损额超过500万元,须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亏损鉴证报告。我所最近受理了一单某大型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的亏损鉴证委托项目。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我们通过审核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是财务费用中列支较大金额的利息。在进一步审查了相关的贷款合同及银行利息单据后,发现该公司通过银行向其关联公司借款上亿元,利率远远高于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二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我们依法对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并指导企业在及时修改委托贷款合同的同时,将利率调整至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及时合理地为企业规避了税务稽查风险,受到客户的好评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