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折扣与退票处理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其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会计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开具发票的区别
开具营业税发票只需填写付款人全称,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填写购货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在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时,应由代理人或境内接受劳务的试点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