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5〕7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10-0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税〔2015〕96号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