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4-10-21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后退
电 话: +86 21 51876900
传 真: +86 21 62897599
邮 件:maolin@maolintax.com
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