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所〔2014〕16号
文号:沪国税所〔2014〕16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6-10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可享受的减免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提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见附件1),取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受理回执》(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先备案类)》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受理回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0日
附件1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所属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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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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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 |||||||||||||||||||
登记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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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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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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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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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 登记注册日期 |
| 生产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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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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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 是否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 □是 □否 | ||||||||||||||||||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关指标情况 | |||||||||||||||||||||
指标名称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年度 平均数 | ||||||||
年度从业 人数 | 月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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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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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资产 总额 | 月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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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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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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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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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说明 | 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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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情况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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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企业类型: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汽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其他企业除工业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
2. 年度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3. 年度资产总额:企业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4.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填列。
5.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确定(可查阅国家发改委网站)。
6. 在税法规定年度汇算清缴期限内,纳税人在上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一并上报本表。
附件2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受理回执
编号: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申报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已受理。
上海市 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