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现将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22日
政策解读:
•Ø 出台背景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由于境外图书不属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因此境外图书是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特来文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Ø 为什么承印境外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据了解,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图书印刷的业务流程为:印刷企业首先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然后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承印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自行购买纸张等材料进行图书印刷,最后将承印好的境外图书全部出口。据新闻出版总署介绍,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承印境外图书业务时,与审批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样,对图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两项审批的内容和目的相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承印"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均经过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境外图书也有国际标准编序的书号,因此,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公告最后规定"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