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后退
电 话: +86 21 51876900
传 真: +86 21 62897599
邮 件:maolin@maolintax.com
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