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货〔2012〕4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2-09-14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城市公交企业在购置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汽电车辆前,应向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办理免税车辆登记手续,提交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填写《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审核登记表》(见附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将登记信息报送市税务局。如车辆型号、购置数量或价格发生变更的,城市公交企业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申请手续时,除了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并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以外,还应提供:
(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
(二)《新增(更新)营业用客车控办申请单》
(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审核登记表》
上述资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城市公交企业应统一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手续。
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税但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汽电车辆,城市公交企业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补办相关登记和免税申请手续后,凭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重新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向原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四、已办理免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城市公交企业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审核登记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O一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