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海关缴款书抵扣新规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已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海关专用缴款书的优化抵扣流程。新流程有哪些变化?如何把握好操作的关键节点?听我们为您细细答来~
Q1 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办理流程较之前有什么调整和优化?
静税小微: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有的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有的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不再需要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自2020年2月1 日起,纳税人需要继续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帮助便捷办理相关事宜,税务总局已在综合服务平台开通海关缴款书采集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一功能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
Q2 纳税人取得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后,如果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静税小微: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
Q3 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并于当月上传申请稽核比对,2019年6月1日,该张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继续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静税小微: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33号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Q4 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前已经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的,2月1日之后是否需要继续凭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静税小微:纳税人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1月及以后属期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将前期纳税人已经上传并且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不需要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Q5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尚未通过电子申报平台录入,2月1日后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是否影响纳税人申报抵扣?
静税小微:不影响。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目前尚未通过电子申报平台录入,2月1日后在申报期内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其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纳税人可于2月申报时抵扣。纳税人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流程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
Q6 纳税人可以在哪里获取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勾选/采集操作指引?
静税小微:请登录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shanghai.chinatax.gov.cn),在“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最新操作手册。
来源:静安税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