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工商年检最新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工商年检最新条例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1983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条例中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须注意:新条例之前代表处不需做工商年检,由2011年3月开始代表处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都需要做工商年检,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如未能在截止日前完成年检,将会受到吊销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严重处罚,并且对首席代表及投资方日后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经营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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